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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桂蓉与余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蓉,余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551号原告林桂蓉,女,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蔡正波、徐素云,湖北二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余放,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蓉诉被告余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桂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桂蓉负担。审判员  熊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