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武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625号申请执行人:武某,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2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