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薛社云与梁保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社云,梁保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阳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592号原告:薛社云,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保丰,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治镇安林路南段。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负责人:吕金建,系公司经理。原告薛社云与被告梁保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阳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薛社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社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社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薛社云负担。审判员  史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