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锦世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锦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5832号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曾坑白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74995。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郭锦世,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865号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3475Y。负责人:许文足,该分行行长。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锦世、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瑜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