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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9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福典与张苏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典,张苏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836号原告:潘福典,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张苏勤,男,成年,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潘福典与被告张苏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潘福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福典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苏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福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福典负担。审判员 江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