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熊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熊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479号原告:张小艳,女,生于1997年4月6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熊光明,男,生于1990年9月26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艳诉被告熊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艳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光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张小艳撤回对被告熊光明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张小艳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