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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泽明、李萍、刘鹏飞与金宇凡、普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明,李萍,刘鹏飞,金宇凡,普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951号原告:刘泽明。原告:李萍。原告:刘鹏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明、李萍。被告:金宇凡。被告:普燕丽。原告刘泽明、李萍、刘鹏飞与被告金宇凡、普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2017年9月18日之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900元,并告知其本院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逾期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通知书由原告刘泽明于2017年9月11日签收,原告刘泽明、李萍、刘鹏飞向本院提交了申请减免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报告书,本院在审查其提交的该报告书期间,原告刘泽明、李萍、刘鹏飞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泽明、李萍、刘鹏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冯晋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