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辖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校文胜、孟祥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校文胜,孟祥杰,李洪俊,李洪印,郭立堂,李洪群,李德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辖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校文胜,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杰,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俊,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印,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立堂,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群,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上诉人校文胜因与被上诉人孟祥杰、李洪俊、李洪印、郭立堂、李洪群、李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3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校文胜上诉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校文胜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标的物是建设工程,施工对象系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孟祥杰、李洪俊、李洪印、郭立堂、李洪群、李德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李德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因此,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刘性明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