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姬翠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翠民,女,汉族,1971年8月24日生,甘肃省景泰县人,文盲,住景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翠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钲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翠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9日12时30分许,在景泰县一条山镇建材路寿鹿小区门口,被告人姬翠民与张某因酿皮售价发生争吵,张某将姬翠民脚踏三轮车上切酿皮的菜板扔在地上,姬翠民捡起菜板朝张某的腰部打了一菜板。经景泰县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张某腰骨横突骨折。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椎骨横突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姬翠民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并取得张某谅解。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姬翠民主动到景泰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姬翠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切菜板一块、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伤情照片、现场照片、出警经过、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马某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白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翠民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姬翠民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姬翠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姬翠民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翠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