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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萱晖与天津启稚摇篮早教中心、天津市世纪杰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萱晖,天津启稚摇篮早教中心,天津市世纪杰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604号原告:魏萱晖,男,201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魏某(魏萱晖之父),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启稚摇篮早教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号。被告:天津市世纪杰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106、108号。法定代表人:彭潇仪。本院受理原告魏萱晖与被告天津启稚摇篮早教中心、天津市世纪杰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魏萱晖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萱晖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萱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萱晖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