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金市瑞旭木业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金市瑞旭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特10号申请人: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至圣路2号7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GFEG5U。法定代表人:胡恺,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九华,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瑞金市瑞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沙洲坝镇沙洲坝村,注册号360781210001902。法定代表人:沈兴,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金市瑞旭木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申请人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终结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72240元,减半收取计36120元,由申请人赣州金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