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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易万程、李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易万程,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易万程,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胜,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易万程、李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易万程、李胜向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偿还借款本金213872元;并以21387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预期违约金及罚息;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4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18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易万程、李胜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