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与夏泽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夏泽伟,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820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法定代表人:周兴,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泽伟,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292号和顺苑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贺家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夏泽伟、第三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