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富平县顺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平县温泉路1号。法定代表人纪某某,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均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