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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行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从娥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行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从娥,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上诉人李从娥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行初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从娥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遗漏、超出了上诉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予以立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上诉人起诉要求被起诉人对邓凯等10余犯罪嫌疑人非法搜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进行立案侦察,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