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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宪五、王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宪五,王广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宪五,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州,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刘国华,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五里墩法律服务所了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郝宪五因与被上诉人王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宪五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元,被上诉人王广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郝宪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左立新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有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