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5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华平、罗洪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华平,罗洪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5727号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玫瑰苑2幢营业上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64596958D。法定代表人:朱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92年8月19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陈华平,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生,住涟水县。被告:罗洪枚,女,汉族,1979年7月26日生,住涟水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了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平、罗洪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