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深与廖永普、肖家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深,廖永普,肖家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张深,男,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廖永普,男,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肖家奎,男,汉族,农民,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深与被执行人廖永普、肖家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传 国审判员 余 小 舟审判员 赵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发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