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6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雯、王旭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雯,王旭岚,师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769号申请人:姜雯,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旭岚,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师霄,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姜雯与王旭岚、师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旭岚、师霄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姜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王旭岚、师霄名下4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2720元,由姜雯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学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