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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波、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波,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财保7号申请人:胡波,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风情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伍逢春。申请人胡波因与被申请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或价值3000万元的房地产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胡波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姜学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