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学华与南通荣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南通荣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学华,南通荣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南通荣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323号原告:成学华,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才,系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芬,系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荣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123号1栋甲103户。负责人:施建忠,职务经理。被告:南通荣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刘浩镇刘浩路192号。法定代表人:崔志标,职务董事长。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27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正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系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15号。法定代表人:于天光,职务总经理。原告成学华诉被告南通荣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南通荣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的第三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振飞审判员 侯一佳审判员 彭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