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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贵英与马晓春包云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贵英,马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931号原告:安贵英,女,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新寺镇新寺村前庄社。被告:马晓春,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教师,住漳县新寺镇新寺村上街社。原告安贵英与被告马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马晓春下落不明,事实无法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贵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贵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安贵英。审 判 长  王富玉审 判 员  包金平人民陪审员  魏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亚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