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霜萍与被执行人陈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霜萍,陈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袁霜萍,女,194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陈有智,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霜萍与被执行人陈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