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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霜萍与被执行人陈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霜萍,陈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袁霜萍,女,194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陈有智,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霜萍与被执行人陈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