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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慕敬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敬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敬朝,男,汉族,1971年5月8日生,出生地河北省鸡泽县,小学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捉获,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释放并被监视居住,后于2017年8月30日到案,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敬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敬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慕敬朝酒后驾驶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一人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68号公交车港出发,行驶至创新大道精信物流市场A区9号时,因挡道与他人发生纠纷,被群众举报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慕敬朝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慕敬朝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慕敬朝因传唤不到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网,于2016年11月17日被捉获,暂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因被告人慕敬朝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到案,公安机关再次对其上网追逃,被告人慕敬朝于2017年8月30日到案,暂押于邯郸市鸡泽县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慕敬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酒精呼吸测试现场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照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临时羁押证明,户口信息,强制措施材料,证人陈某、李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慕敬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敬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慕敬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慕敬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3日,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