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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丽与刘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刘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刘宝红,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西乡县,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刘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724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调解书约定第一笔(2017年6月30日前)到期借款25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给付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互联网金融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余额,通过不动产、工商、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相关登记信息。本院同被执行人刘宝红谈话中,该刘向本院提供了本人在银行的工资账户(账户存折反映刘宝红工资收入:4418.04元/月),请求冻结其工资账户累计扣划支付,故本院将刘宝红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250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4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本时段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冻结工资款累计达到冻结工资数额时,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