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文杰与被执行人罗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杰,罗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97-2号申请执行人郭文杰。被执行人罗祖艳。申请执行人郭文杰与被执行人罗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讼诉中,本院根据郭文杰的申请,依法做出(2015)鄂东宝立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对罗祖艳位于荆门市长龙中央梅苑xx幢xx单元的房产xxx室进行查封。现查封已到期,郭文杰申请重新查封,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罗祖艳位于荆门市长龙中央梅苑xx幢xx单元的房产xxx、xxx室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罗祖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罗祖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被查封的房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