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刑初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丁富东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富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刑初205号之一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富东,男,生于1986年11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无业。2010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4月刑满释放;2012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2月刑满释放;2014年8月因犯招摇撞骗、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2月刑满释放。2017年4月19日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富东犯诈骗罪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人丁富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丁富东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退赔被害人何中书损失28866元。本院认为,为保障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对查明的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应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丁富东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虹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人民陪审员 王寿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学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