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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潘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潘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157号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0807270228。法定代表人:陈俊林,系该公司总经理,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潘明,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锡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