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潘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潘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157号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0807270228。法定代表人:陈俊林,系该公司总经理,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潘明,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米易县顺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锡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