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东与被告肖桂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肖桂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175号原告:陈东,男。被告:肖桂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茂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与被告肖桂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陈东负担。审判员 唐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