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建恒与蔡艺斌、陈小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恒,蔡艺斌,陈小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068号原告:王建恒,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被告:蔡艺斌,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被告:陈小莲,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原告王建恒与被告蔡艺斌、陈小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建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4000元、利息9800元,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南京从事牛蛙生意。2015年4月被告蔡艺斌通过微信向我提出购买网袋20万条,约定价格为0.57元,我发货后被告拒不汇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现尚欠4000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二被告户籍所在地住址未明确具体居住的村落,现住址经邮寄送达查无此人,故原告提供的住址不明确,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