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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丘成功、陈启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丘成功,陈启政,杜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丘成功,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启政,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审被告:杜小清,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丘成功因与被申请人陈启政及原审被告杜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丘成功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陈启政借款,原审法院并未查明被申请人是否有向申请人支付过款项、何时支付以及支付方式、地点等,被申请人也没有进行相应的举证。原审法院也认定《欠条》左下方的备注:“合伙投资退股的钱”是被申请人用水笔划除。讼争《欠条》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申请人系厦门立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欠条》时代表的是公司,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欠条》左下方签署备注:“合伙投资退股的钱”,结合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既然属于退股的款项,应当是经公司进行决算、股东会议决议等程序,由公司退还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被申请人陈启政起诉对象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另查明,丘成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作出(2016)闽08民终170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丘成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丘成功对讼争《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本院复查期间,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亦认可被申请人陈启政此前分三次给付了88,000元款项。据此,足以认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债务88,000元的事实。申请人主张《欠条》有涂改,本案债务属于退股之债,申请人是厦门立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款应由公司负责偿还。经查,被申请人陈启政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陈永林(系陈启政之父)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欠条》左下方的备注:“合伙投资退股的钱”是其划掉,并说明申请人是因购买设备而向被申请人借钱,其孩子没有与申请人合伙而划去的。结合《欠条》中的落款“借款人:丘成功”,表明申请人在此时的身份是借款人;同时,申请人主张讼争债务是退股之债,但并没有向本院提供据以佐证双方之间存在入股及退股事实的证据。综上,足以认定本案债务系借贷之债,申请人主张系退股之债,不予采信。申请人虽为厦门立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代表公司,但《欠条》中的内容并没有明确讼争债务为公司债务,故应以具体落款确定债务人,申请人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综上所述,丘成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丘成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志炜审判员  童寿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