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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礼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礼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民初1941号原告: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人民政府北邻文化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71309742A。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菲,女,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女,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苏礼兵,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居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与被告苏礼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桂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菲、王雪,被告苏礼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碧桂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礼兵支付欠款本金310000.00元;2、判令苏礼兵支付违约金49755.00元(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16年3月1日始至实际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17日为49755.00元);3、由苏礼兵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9日,碧桂园公司与苏礼兵签订了编号为20160229I4GXRILMXUGV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以下统称为“合同”),合同约定:碧桂园公司将其开发的淄博碧桂园水蓝湾三区5号楼2单元1502号房屋出售给苏礼兵,房价款为453212.00元;苏礼兵分三期付款,即于签订合同的同时支付10000.00元,2016年1月28日前支付133212.00元,银行按揭款310000.00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前述购房款项,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苏礼兵至今未支付购房款310000.00元,碧桂园公司多次催交,苏礼兵至今未支付。另查明,苏礼兵不能实现贷款系其自身的原因造成。苏礼兵承认碧桂园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碧桂园公司在明知答辩人不能贷款的情况下,以需要公司走流程为由拖延一年多的时间,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苏礼兵承认碧桂园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碧桂园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碧桂园公司与苏礼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苏礼兵对尚欠购房款310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关于违约金:双方所签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明确,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苏礼兵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且不能贷款系其自身原因,并非碧桂园公司的责任。综上,对碧桂园公司要求苏礼兵支付购房款310000.00元,并支付以所欠购房款3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6年3月1日始至2017年8月17日的违约金49755.00元、及自2017年8月18日始至实际偿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礼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10000.00元;二、被告苏礼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所欠购房款3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6年3月1日始至2017年8月17日的违约金49755.00元、及自2017年8月18日始至实际偿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6.00元,减半收取计3348.00元,由被告苏礼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