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何建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何建文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9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倩倩,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栋梁,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文,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职工,原住滨州市滨城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被告何建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延斌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