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佳欣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欣,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陈佳欣,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亮,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佳欣与被执行人陈亮因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怀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陈韵泽抚养费一千三百元至陈韵泽年满十八周岁止(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始,每个月给付一次)。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良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的抚养费312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陈亮名下银行账户五个。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陈佳欣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陈亮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陈佳欣发现被执行人陈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陈亮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吉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