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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承全与伍新民、伍军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全,伍新民,伍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张承全。被执行人:伍新民。被执行人:伍军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承全与被执行人伍新民、伍军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伍新民、伍军明已履行了冶劳人仲裁字[2016]第1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45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