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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春海、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海,唐军,武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海,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唐军,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武成福,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海与被执行人唐军、武成福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旅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05民初2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