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17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圣乾通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圣乾通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17482号原告: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穗路2号院3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柯诺盛(ThomasRiberKnudsen),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闽,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圣乾通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0号2-6A。法定代表人:陈胜华,职务不详。原告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乾通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第8.2条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台、港、澳)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提交航空运输始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运单记载的航空运输始发地为首都机场,应属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琬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