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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与胡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胡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3276号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平路西侧、武源街南侧(格兰维亚小区19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89987908B。法定代表人潘丽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兴华,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3507.20元,违约金412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格兰维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15幢105室业主,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费13507.20元,被告经催讨后仍未支付。原告提交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德清县武康镇五龙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德清县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批复(已失效)、催缴函为证。被告辩称,原告名称不符、违约在先、服务管理意识为0、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此被告提交了照片为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格兰维亚小区15幢105室(面积234.5㎡)业主,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中被告居住房屋收费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13507.20元。另查明,该小区目前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服务由德清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2010年至今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延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小区的实际物业服务管理人应予以认定,根据“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被告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涉案小区自交付以来仍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导致至今未能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存在瑕疵,涉案小区目前仍有环境、道路等公共设施方面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因此本院酌情减少被告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即尚需交纳12156元,原告诉请之违约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2156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德胜书 记 员  许聪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