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延边宏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什百兴菌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菌宝宝菇宝宝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卢鑫、桑胜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宏利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什百兴菌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菌宝宝菇宝宝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卢鑫,桑胜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宏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建工街光华路286号。法定代表人:周钰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什百兴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天桥岭镇红太平路。法定代表人:卢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菌宝宝菇宝宝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头道镇。法定代表人:卢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鑫,女,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桑胜连,卢鑫丈夫,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延边宏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什百兴菌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菌宝宝菇宝宝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卢鑫、桑胜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和头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宏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87791.6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菌宝宝菇宝宝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1.8元每段的价格让申请执行人拉走了103674段菌袋,一共履行了186613.20元以及200000元现金,余款未能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省什百兴菌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菌宝宝菇宝宝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卢鑫、桑胜连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延边宏利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传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