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5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刘道全与曹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全,曹光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3560号原告:刘道全,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曹光民,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全与被告曹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0元,由原告刘道全负担。审判员  孙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