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刘道全与曹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全,曹光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3560号原告:刘道全,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曹光民,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全与被告曹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0元,由原告刘道全负担。审判员 孙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