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玛提·哈依拉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玛提·哈依拉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更220号罪犯朱玛提·哈依拉提,男,1992年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玛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玛提·哈依拉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6日经本院(2014)昌中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2016)新23刑更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以罪犯朱玛提·哈依拉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玛提·哈依拉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5月、8月、11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下半年、2016年全年罪犯改造质量评审评估等级为合格。2015年8月24日,罪犯朱玛提·哈依拉提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缴款收据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综合考察罪犯朱玛提·哈依拉提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执行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以认定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玛提·哈依拉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审 判 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东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