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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人堂、皇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人堂,皇启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898号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斌,男,公司职工。被告:王人堂,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被告:皇启元,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人堂、皇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17.5元,被告王人堂、皇启元自愿负担。审��员聂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