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3476蔡志兴与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华,蔡志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华,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志兴,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上诉人周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蔡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建华以双方就涉案款项返还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上诉人周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科审判员 蒋依澄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美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