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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606号之一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秉琪,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系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露,女,系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静。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3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苏华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人民陪审员  李 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