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6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606号之一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秉琪,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系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露,女,系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静。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3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苏华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人民陪审员 李 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