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玉增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420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玉增,因涉嫌抢劫罪,2017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吴乃云,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增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晶、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玉增及其辩护人吴乃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1、2007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1、马某2、马胜军、李国防、刘广强、马某3(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赶至新泰市宫里镇胡树顶村村西的双高矿,持刀等工具威胁看家的张某、高某、徐某,抢走矿上电缆230米,频敏3个。经鉴定,电缆价值13302元,频敏价值1020元,总价值14322元。2、2010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4、马某1、马某2、马某5、马洪途(均另案处理)驾驶农用三轮车,赶至新泰市楼德镇甘露村村东翟某某的铁矿,盗窃铁矿内变压器和电缆时被看家的梁某发现,其中两人持刀、棍将看家的梁某、罗某看住并恐吓殴打二人,抢走一台变压器铜芯和部分电缆。经鉴定,变压器铜芯价值11641元,电缆价值2137元,总价值13778元。二、盗窃罪1、2007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1、马某2、马胜军、李国防、刘广强、马某3健、马某3龙(均另案处理)驾驶三轮车,赶至新泰市宫里镇常家庄村公路东盗窃一台型号为S9-100kva的变压器铜芯。经鉴定,该变压器铜芯价值7140元。2、2007年5月10日,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1、马某5、马洪途、马某4、李国防、刘广强、马某3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赶至济宁市泗水县星村镇贺家塘村盗窃一台型号为S7-30kva的变压器铜芯。经鉴定,变压器铜芯价值3100元。3、200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1、李国防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赶至新泰市宫里镇高家庄村村南安某某的砖厂,盗窃一台型号为S11-100kva的变压器铜芯。经鉴定,该变压器铜芯价值8556元。4、200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4、马某2、马某1、马某5(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货车,赶至新泰市谷里镇胡家庄村村西万某某的铁矿,盗窃一台型号为S11-200kva的变压器铜芯。经鉴定,该变压器铜芯价值7990元。5、2009年4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4、马某2、马某1、马某5(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货车,赶至宁阳县东庄镇邹德奇的林上林铁矿,盗窃一台型号为S9-500kva的变压器铜芯。经鉴定,该变压器铜芯价值15128元。6、2009年阴历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4、马某1、马某5(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货车,赶至新泰市禹村镇田村水库东边仉某某的铁矿,盗窃一台型号为S9-250kva的变压器铜芯、27米铜芯电缆和一台预付费表。经鉴定,该变压器铜芯价值10044元,铜芯电缆价值1814元,预付费表价值6240元,总价值18098元。7、2010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4、马某1、马某5(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货车,赶至新泰市禹村镇田村东边刘某2的铁矿,盗窃4个电机和2个变速箱。经鉴定,电机价值3007元,变速箱价值1940元,总价值4947元。2017年8月4日,被告人白玉增在泗水县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白玉增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1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玉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量刑。被告人白玉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未参与抢劫罪第一起、盗窃罪第六起。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为,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第一起、盗窃罪第六起证据不足;被告人白玉增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抢劫的犯罪事实2007年5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1、马某2等人窜至新泰市宫里镇、新泰市楼德镇抢劫作案2起,涉案价值28100元。2017年8月4日,被告人白玉增在泗水县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1、2007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1、马某2、马胜军、李国防、刘广强、马某3健(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新泰市宫里镇胡树顶村村西的双高矿,持刀等工具威胁看家的张某、高某、徐某,抢走矿上电缆230米、频敏3个,电缆价值13302元,频敏价值1020元,总价值14322元。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7年5月8日徐某报案称2007年5月7日宫里镇胡树顶村双高矿球磨厂被七八个蒙面男子手持枪、砍刀抢走电缆300多米。新泰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在新泰市宫里镇胡树顶村西南的一铁矿厂,马某1指认伙同他人从双高矿抢劫部分铜芯电缆。(3)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2007年5月7日宫里双高煤矿被抢铜芯电缆240平方毫米100米价值10200元、180平方毫米20米价值1190元、50平方毫米60米价值1275元、25平方毫米50米价值637元、频敏3个价值1020元,总价值14322元。(4)证人证言①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其与白玉增、李国防、刘广强、马某2、马占开着三轮车到了宫里镇胡树顶村村西的双高矿,李国防持猎枪看住看家的老头,抢走矿上电缆好几百米。②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2007年的一天,白玉增开着他的三轮车拉着其、马某1、马占、李国防、马胜军、李国强来到宫里镇和禹村镇交界的车阳村徐家岭一个矿务局停产的球磨机厂,厂子有两个看家的,李国防、马某1每人拿一把匕首吓唬将看家人控制住,刘国强、马胜军拆下所有球磨机上的电缆,白玉增、其等人拿着木头棍子向三轮车抬电缆,抢走了部分电缆,卖给姓付的得4万多元,每人分得6000元。③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7日晚上,其与高某、徐某、钱某四人在宫里镇胡树顶村双高矿铁砂厂看家,徐某、高某在矿北边看家,其和钱某在南边看家,两处隔了有五六十米远,第二天凌晨的时候,徐某和高某来和其说昨晚上矿上在配电盘和电机上的电缆被七八个人拿着枪、刀抢走了,其中有两三人用枪和刀看住他俩,另外的人抢的电缆。④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7日晚上,其与陈某、高某、徐某在宫里镇胡树顶村双高矿铁砂厂看家时,徐某和高某说矿上在配电盘和电机上的电缆都被盗了,有七八个人拿着枪、刀,有两三人用枪和刀看住他俩,另外的人抢的电缆。⑤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其听高某说2007年5月7日晚上11点半左右,六七个手持枪、刀的男的把铁矿上的电缆抢走了不少。⑥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尹某说铁矿的电缆让人抢了。被害人陈述①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5月11日22时许,其和高某在宫里镇胡树岭村汇丰矿业集团铁矿看家时发现有一辆可疑车辆,其和高某就出去看情况,发现一个络腮胡子的男的趴在地上拿着铁钳和电缆就跑,其追了四五米,那个男的喊着都出来,立马有近十个不认识的男的拿刀、镐把出现,其中一个男的拿着刀子夺下其手里的棍子砸了其左小腿一下,接着另一个男的用棍子打了其后背一下,过了四五分钟,这伙人往北走了,其发现高某躺在地上光哼哼,头后边还破了,其赶紧给矿上看护人尹某打电话,随后尹某过来报了警。②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5月7日11时40分许,其、徐某、张某等人在宫里镇胡树顶村西铁砂矿值班看家,突然从屋门口跳出来两个人都拿着双管的枪,指着其,其不敢动了。另一个拿着刀的男的也上前来,把其弄到屋里,问其还有其他人看家吗,办公室有东西吗,其告诉对方还有三四个值班看家的。对方接着翻找东西,并且威胁不要出声要不然没好果子吃。然后对方六个人就出去了,到了12点多时,来了一辆三轮车拉东西,再过了大约两个小时,对方拿着枪顶着其和徐某的头让二人出去,帮忙抬剩下的电缆,其假装抬不动,对方一个扛枪的三个拿刀的男的就自己轮流着抬着电缆,走了三四里路,才让其等人回去,当时已经是凌晨三点半了。③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5月7日晚上11点40左右,其、高某在宫里镇胡树顶村西铁砂矿上值夜班,四五个男的从西边屋里出来,其中一个胖子拿着刀,一个矮个子拿着枪,从后面指着其,让别出声,还说就是弄点钱。对方把其押到屋里,拿刀的胖子问一共几个值夜班的,其告诉对方七八个。拿枪的人踹了其胸膛一脚,其他人在外面用锯子锯电缆。过了会儿,看家的高某过来,也被对方用枪指着押到屋里。过了有半个多小时,其听见开过来一辆三轮车的声音,对方让其和高某帮着抬电缆,其、高某抬不动,对方就自己抬的电缆,押着其、高某走到了高峰村附近才放了人。对方一共有七八个人。2、2010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4、马某1、马某2、马某5、马洪途(均另案处理)驾驶农用三轮车,窜至新泰市楼德镇甘露村村东翟某某的铁矿,盗窃铁矿内变压器和电缆时被看家的梁某发现,其中两人持刀、棍将看家的梁某、罗某看住并恐吓殴打二人,抢走一台变压器铜芯和部分电缆。变压器铜芯价值11641元,电缆价值2137元,总价值13778元。被告人白玉增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接受的刑事案件登记表,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马某4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罗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盗窃的犯罪事实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褚士开伙同马某1等人窜至新泰市、泗水县、宁阳县等地盗窃作案7起,涉案价值64959元。1、2007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1、马某2、马胜军、李国防、刘广强、马某3健、马某3龙(均另案处理)驾驶三轮车,窜至新泰市宫里镇常家庄村公路东盗窃一台型号为S9-100kva的变压器铜芯,价值7140元。2、2007年5月10日,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1、马某5、马洪途、马某4、李国防、刘广强、马某3健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济宁市泗水县星村镇贺家塘村盗窃一台型号为S7-30kva的变压器铜芯,价值3100元。3、200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1、李国防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新泰市宫里镇高家庄村村南安某某的砖厂,盗窃一台型号为S11-100kva的变压器铜芯,价值8556元。4、200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4、马某2、马某1、马某5(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货车,窜至新泰市谷里镇胡家庄村村西万某某的铁矿,盗窃一台型号为S11-200kva的变压器铜芯,价值7990元。5、2009年4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4、马某2、马某1、马某5(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货车,窜至宁阳县东庄镇邹德奇的林上林铁矿,盗窃一台型号为S9-500kva的变压器铜芯,价值15128元。被告人白玉增对上述五起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白玉增的供述和辩解,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马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6、2009年阴历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4、马某1、马某5(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货车,窜至新泰市禹村镇田村水库东边仉某某的铁矿,盗窃一台型号为S9-250kva的变压器铜芯、27米铜芯电缆和一台预付费表。该变压器铜芯价值10044元,铜芯电缆价值1814元,预付费表价值6240元,总价值18098元。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0年5月13日仉某某报案称2009年4月份左右,新泰市禹村镇田村水库东北方向岸边的铁砂厂变电室的一台变压器铜芯、部分电缆和一预付费表被盗。新泰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在新泰市禹村镇田村水库东边的一废弃铁砂厂,马某4指认伙同他人从仉某某处盗窃一台变压器、一台预付费表和部分电缆。(3)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禹村镇仉某某铁砂厂被盗S9-250KVA电力变压器铜芯价值10044元、铜芯电力电缆180平方毫米27米价值1814元、低压预付费计量箱一套价值6240元,总价值18098元。(4)证人证言①证人马某3录的证言,证实2009年阴历4月份,其和马某4、马某5、马某1、马某2开着一辆面包货车到禹村镇田村水库东边一个铁矿厂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几十米铜芯电缆和一台预付费表。②证人马某4的证言,证实2009年阴历4月份,其和马某1、马某3录、马某5、马某2开着一辆面包车到禹村镇田村水库东边的一个铁矿,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几十米铜芯电缆和一台预付费表。③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阴历4月份,其和马某4、马某3录、马某5、马某2、白玉增开着一辆面包货车到禹村镇田村水库东边的一个铁矿,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几十米铜芯电缆和一台预付费表。④证人马某5的证言,证实2009年阴历4月份,其和马某4、马某3录、马某1、马某2、白玉增开着一辆面包货车到禹村镇田村水库东边的一个铁矿,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几十米铜芯电缆和一台预付费表。(5)被害人仉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阴历4月份,其在禹村镇田村水库东边的铁砂厂的变压器和电缆、预付费表被盗了。以及被盗物品的购买时间和价格。7、2010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玉增伙同马某3录、马某4、马某1、马某5(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货车,窜至新泰市禹村镇田村东边刘某2的铁矿,盗窃4个电机和2个变速箱。电机价值3007元,变速箱价值1940元,总价值4947元。被告人白玉增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马某3录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其他综合证据,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玉增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发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4日,被告人白玉增在泗水县被抓获归案。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抢劫、盗窃事实均被法院判决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第1起、盗窃罪第6起,同案犯证言相互印证,均证实被告人白玉增参与该两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白玉增对指控抢劫中的第1起及盗窃罪6起均未参与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抢劫第1起及盗窃罪第6起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相悖,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白玉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玉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白玉增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玉增犯有二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玉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九年零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八月四日起至二○二七年二月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洪凤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