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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纪四虎与王红光、周美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四虎,王红光,周美英,周海英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640号原告:纪四虎,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农民,现住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刚,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光,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怀仁县人,无业,现住怀仁县。被告:周美英,女,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怀仁县人,无业,现住怀仁县。被告:周海英,女,1950年6月27日生,汉族,怀仁县人,农民,现住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斌,山西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四虎与被告王红光、周美英、周海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纪四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四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四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纪四虎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四虎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雁审 判 员  张春喜人民陪审员  廖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