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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与李军现、任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李军现,任虎林,胡红杰,杨帅,李沛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21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住林州市河顺镇申村村。负责人曲鹏亮,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该社职工。被告李军现,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任虎林,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胡红杰,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帅,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沛霖,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诉被告李军现、任虎林、胡红杰、杨帅、李沛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