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与白岩雪、石春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白岩雪,石春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7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868996260U。负责人:李宏伟,职务:行长。被告:白岩雪,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石春岩,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白岩雪、石春岩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以注册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白岩雪、石春岩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允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