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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张坤诉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宝清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宝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909号原告:张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宝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晟,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乐添,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张坤诉被告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宝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对被告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宝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曲贵臣人民陪审员  李晓晨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海涛书 记 员  赵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