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运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赵运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7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法定代表人:陶行逸,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斌,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系该公司员工),男,住址:大连市喜感去和云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运东,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上诉人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运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鞠安成(并任主审)、关宇宁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下,确认上诉人交易平台出现技术故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交易平台技术故障与被上诉人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即使上诉人交易平台存在暂时交易故障,但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确实发生了损失,因为在交易当时,谁也无法预测接下来的走势是涨还是跌,所以被上诉人主张的预期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赵运东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原告赵运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8,000元整。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是经政府审批同意设立的贵金属交易机构,为投资者(即客户)和会员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提供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原告在被告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白银交易,2015年4月9日12时56分至14时22分,原告无法登陆到服务器,致使原告不能正常交易。期间,原告持仓点位为3269,最低点为3237,交易点差为32点,原告有50手贵金属不能正常交易,给原告造成损失24,000元(50手×15元×32点)。另查,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分二次买入50手贵金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提供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应为客户提供优良服务,但由于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不能正常交易,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赔偿金额,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原告不能登录服务器期间最高点和最低点,本院按照原告提供当日点差计算为24,000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运东损失2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4月9日12时56分至14时22分,上诉人的期货交易平台无法登陆,致使被上诉人无法正常交易。被上诉人主张其按照期货指导老师发送的短信进行实盘操作,但上诉人抗辩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短信内容,无法确定发送人是谁,也无法确认操作的方向到底是看涨还是看跌。二审庭审时,本院向被上诉人询问如何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时,被上诉人回答:“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该损失一般是指实际已发生的损失或预期利益损失,而且预期利益损失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义务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以,预期利益损失,是以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为准,是一个相对确认的利益,而不是可有或可无的利益,更不是博弈性事件所产生可能的利益。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交易平台出现故障,导致其无法进行买空、卖空,使其受到了损失,故上诉人应予相应的赔偿。但在上诉人的交易平台故障开始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不能准确预知接下来的行情是上涨或下跌,即使预测出上涨还是下跌,也无法断定上涨或下跌的比率大小,因期货市场上期货品种的上涨或下跌与众多因素相关,其上涨或下跌是无法准确预测的,属于群体性博弈行为的综合结果,故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损失不是本案双方在发生交易故障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该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预期利益损失构成要件,因此,本院对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赵运东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0元,均由被上诉人赵运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宁审判员 鞠安成审判员 关宇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瑞婷 更多数据: